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者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 的职务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及激励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范围。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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