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車主兩輛車相撞 保險到底賠不賠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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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6月23日消息,有網友調侃道,保險公司只有兩種情況不賠,分別是這也不賠,那也不賠。雖然是玩笑話,但折射出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理賠時的不信任。

據一保險博主透露,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頗具爭議的保險糾紛:車主趙某名下的兩輛車發生碰撞,趙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以 「被保險人相同」 為由拒絕。

據介紹,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理由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屬於險企的免責範圍。

保險公司主張,同一車主相撞,不存在 「侵權人」 與 「被侵權人」 的法律關係,無法構成責任保險的賠付基礎。並且,同一車主可能故意製造事故騙取保費。

對此,法院反駁道,保險條款中的 「被保險人」 不一定特指保單上的名字;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需結合事故實際駕駛人判斷責任主體,不能簡單以車主身份一刀切。

而保險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故意騙保的情況下,不能一概拒賠,否則違背保險 「分擔風險」 的本質。

此外,保險公司主張,同一車主的財產損失屬於 「左口袋進右口袋」,未產生實際損失。

法院反駁稱,兩輛車分屬不同行駛證,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是真實支出,應認定為實際損失。

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交強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包括 「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1號車駕駛人是袁某,而非保單載明的被保險人趙某。因此,趙某作為2號車車主,屬於 「第三者」,交強險應賠付。

商業險條款對 「被保險人」 的定義模糊,存在兩種解釋:

解釋1:被保險人指 「事故中的駕駛人」;

解釋2:被保險人指 「保單上的名字」。

根據《民法典》第498條,對格式條款有爭議時,應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即解釋1)。因此,趙某不屬於「被保險人」,商業險也應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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