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開盒」亂象叢生 最高法出手 定性法律責任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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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消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入庫參考案例《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該案例入庫編號「2025-04-1-207-001」,於今年4月8日入庫,6月11日修改。

人民法院案例庫官網顯示,該案為被告人吳某慧與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核心問題涉及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定性。

案件起因於吳某慧因與親屬朱某(某中學教師)產生矛盾,與陳某強合謀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布負面帖文進行抹黑。

該案最終在2021年2月1日由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吳某慧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陳某強同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主要判決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包括兜底條款「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對於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並對「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認定給出考量方向,為判斷網絡「開盒」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罪提供了直接指引。

「網絡開盒」是指違法者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住址、電話、照片、身份證號碼等,並將這些信息公開在網絡上,甚至進行電話騷擾、網暴攻擊、恐嚇威脅等違法行為,給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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