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消息,5歲女兒調汽車座椅,導致2歲的兒子被壓身亡,家長向車企索賠,法院會如何判?近日,上海高院公開一則法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宗某1、吳某1系夫妻,育有女兒宗某2(5歲)、兒子宗某3(2歲7個月)。
2023年5月1日,當日10時左右,宗某1開商務車帶妻子及兩個孩子到醫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側,女兒坐在第二排左側,兒子在第三排左側座位玩手機。
10時30分左右,宗某1開到路口等紅綠燈時,吳某1看到女兒將座位調得很低,轉身發現座椅壓在兒子頭上,此時宗某3在車內已無呼吸,喪失意識伴全身青紫。
家長遂將宗某3送醫院救治,但宗某3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記載為缺氧缺血性腦病。
此後兩原告將某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認為案涉車輛座椅調節無自動感應回縮功能,壓力過大,存在設計缺陷,且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識,被告(車輛生產者)未盡警示義務。
請求判令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萬元。
被告辯稱:案涉車輛經國家強制認證,座椅調節為手動可控,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用戶手冊》已提示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範,無不合理危險。
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監護職責、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兒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查明以下事實:
案涉車輛為某汽車公司生產的小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7人,2021年3月經檢驗合格出廠。
車輛《用戶手冊》中有關於「警告、告誡和注意」的標註說明,並在「座椅與保護裝置」中提及「為了降低傷害風險,車內必須安裝兒童保護裝置」「警告:如果未將兒童正確安置在兒童保護裝置內,則兒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請按照兒童保護裝置上的使用說明正確安置兒童」等內容。
法院判決:
法官認為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監護失職:一是未為兩歲幼兒使用安全座椅;二是放任幼兒在車輛行駛中脫離監護,讓5歲兒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長時間未關注孩子動向。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