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消息,近日,南通如東法院官方公布了一起孩子玩雷射筆傷到眼睛,銷售商家和監護人被判各擔一半責任的案件。
據悉,2023年3月,顧某網購了一支「雷射手電筒」,隨後他的孩子在家玩耍時,不慎將雷射筆照射到眼睛,經醫院診斷為左眼黃斑光損傷、左眼黃斑水腫、右眼弱視。
顧某認為,商家在出售該商品時未提供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生產日期和地點等,也未對出售的商品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同時出售的商品上既沒有中文標識及中文提示、警示性中文字樣,也未在產品機身上註明和標識品牌名稱和相關信息。
據此提起了民事訴訟,認為商家某電子公司銷售該產品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缺陷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責任。
依據國家標準,雷射產品應當按照其對應類別的要求帶有對應標記,標記必須永久固定、字跡清楚、明顯可見。
而案涉雷射筆未能按照要求的樣式及內容設置警告標記、說明標記,不符合國家標準,此外,案涉雷射筆也未有證據證明經過安全認證。
據此,法院認定案涉雷射筆存在產品缺陷,且因為產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損害,被告某電子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孩子父母購買不宜作為兒童玩具的雷射筆交給蔡某玩耍並且未及時發現、制止其錯誤使用雷射筆,對此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與孩子父母各承擔50%的責任,商家需賠償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