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30 日消息,人民法院報 11 月 28 日公布一則案例。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正當競爭案,認定某店鋪低價轉售某音樂平台 VIP 會員權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商家賠償某音樂平台經營主體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4 萬元。
IT之家從報道獲悉,某音樂平台的經營主體為甲公司,其享有「網某雲音樂」「黑膠 VIP」等商標專用權,還擁有平台內大量美術作品的版權。根據該平台公示的收費標準,其「VIP 年卡」連續包年價格為 178 元 / 年,同時《某音樂付費會員服務協議》約定,如用戶將 VIP 賬號以出租、出借、出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平台有權在不通知的情況下終止 VIP 服務。
2025 年 2 月 21 日,甲公司在某 App 商城搜索時發現,一家名為「某生活娛樂店」的店鋪正在以 67.8 元的低價售賣自家平台的「VIP 年卡」,價格僅為官方定價的三成多。該店鋪多個鏈接銷量顯示,「某生活娛樂店」共已售出 1 萬餘個平台「VIP 年卡」。
經調查發現,該店鋪所售的某音樂平台 VIP 年卡權益,並非通過官方授權渠道獲取,而是從某購物平台「88VIP」會員的附贈權益中拆分而來 —— 店鋪先向他人批量購買「88VIP」權益中的該附贈權益,再以低價轉售給消費者,從中賺取差價。某購物平台《88VIP 服務協議》中同樣明確約定:「88VIP 服務及會員權益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售」。
因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損,甲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某生活娛樂店」的經營者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乙公司辯稱,其售賣的會員資源來源於「正規網絡渠道」,且未偽造會員、未牟取暴利,僅屬於「中間商賺差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後認為,作為網際網路行業經營者,被告應當知曉某音樂平台以會員費為核心的盈利模式。案涉店鋪以 67.8 元的低價售賣某音樂平台 VIP 年卡權益,價格遠低於其官方 178 元的定價,該行為會直接吸引原本計劃在官方渠道購買會員權益的消費者,導致某音樂平台的會員銷售量減少,進而造成該平台會員收入、用戶流量等直接經濟損失。由此可見,被告與原告在虛擬權益銷售市場中存在明確的利益競爭關係。同時,被告也應當注意到《某音樂付費會員服務協議》《88VIP 服務協議》中關於「會員權益不得轉售」的明確限制,即便如此,被告仍刻意收集「88VIP」附贈權益並進行規模化轉售,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從平台自主經營角度看,原告通過協議限制會員權益轉售,是基於自主經營權對虛擬權益使用範圍的合理管控,也是維護自身商業模式和市場定價體系的重要手段。而被告的轉售行為直接突破了兩份平台協議的限制,擅自改變了虛擬權益的使用主體和範圍,實質侵犯了原告的經營自主權。
從消費者權益角度看,被告在宣傳中僅使用「某音樂平台 VIP 年卡」的表述,未明確說明會員權益來源於「88VIP」拆分權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案涉店鋪與某音樂平台存在合作關係,對會員權益來源、授權資質等關鍵信息產生誤解;同時,根據兩份平台協議,轉售的會員權益隨時可能被平台收回,消費者購買的「低價會員」存在明顯權利瑕疵,後續維權困難,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從市場秩序角度看,被告的行為使得消費者無需向某音樂平台直接付費、也無需開通「88VIP」即可享受會員權益,既侵占了原告的交易機會和核心收入,又破壞了「88VIP」聯合權益的生態互通模式,長期來看,此類「拆分轉售」行為會降低數字內容市場的活力,擾亂公平競爭機制,阻礙音樂行業及網際網路平台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
綜上,法院最終認定,被告轉售「88VIP」附贈的某音樂平台 VIP 年卡權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4 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