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部分行业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
为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诸多困惑,山东潍坊律师赵荣烈以问答形式就疫情背景下的合同管理、工资发放、返岗复工、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处理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并提 出建设性意见,以期维持非常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克时艰。
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肺炎感染情况及行程信息?
答:可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责任体,承担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其有权收集本单位劳动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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