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神马作文网 范文 5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上述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2022年12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本版导读

标签: 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