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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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2、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通过内部OA系统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者,可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3、截至2022年11月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或不再符合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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