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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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系统、电子邮件和公告栏张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一)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4日,共计10天。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电子邮件和公告栏张贴相结合。

(四)反馈方式:以设立电子邮箱方式收集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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