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二)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内部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共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邮件方式收集书面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疑义或异议,无反馈记录。
(三)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标签: 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