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7月29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44)《中恒集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65)《中恒集团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上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8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四)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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