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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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工资单以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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