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2022年12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1日,公示期已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办公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其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卓序先生,其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需负责制定公司整体发展策略。并且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卓序先生在项目研发、业务拓展、人才引进等方面均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卓序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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