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15日,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信息资料。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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