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
标签: 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