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公示了《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时限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信息。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7日
本版导读
标签: 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