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人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 、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1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标签: 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