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分别于202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8月30日至9月8日,共十日
3、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OA网站
4、反馈方式:如有异议,可根据公示信息向本公司监事会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就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已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截至2022年11月11日,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截至2022年11月11日,拟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拟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1日,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2-186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临床试验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精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缮科技”)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GC101(以下简称“该产品”)用于隐性营养不良型大疱性表皮松解症(Recessive Dystrophic Epidermolysis Bullosa,RDEB)患者难以愈合的体表伤口的移植治疗的临床试验批准。精缮科技拟于条件具备后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开展I期临床试验。
二、该产品的研究情况
该产品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属于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拟主要用于治疗隐性营养不良型大疱性表皮松解症(RDEB)。
RDEB是一种单基因遗传病,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系罕见病。截至本公告日,于全球范围内尚无同类用于RDEB治疗的产(药)品获批上市。
截至2022年10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产品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3,300万元(未经审计)。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要求,该产品尚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等,方可上市。根据研发经验,新药研发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临床试验可能会因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新药研发及至上市是一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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