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数量、价格调整的公告》。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数量、价格调整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在公司办公楼张贴的方式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可通过电话的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截至2022年11月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其作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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