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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