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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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日止。

截至公示期满,根据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员工认购意愿情况,4人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4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股权激励总人数由1480人变更为1472人。

2、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日止。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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