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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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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